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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处罚-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国辉废品回收店
  • 2022-12-20 16: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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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国辉废品回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W7PQ9J

经营者:舒国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坣下村朱屋组

我局于2022年10月29日对你店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店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鱼湾坣下村朱屋组从事废品回收加工。

2022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店未填报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2〕19号),11月9日,我局对你店进行复查,你店已按要求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2〕1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WW7PQ9J001X)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2〕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的,罚款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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