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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告知-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2023-01-09 09:4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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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3〕1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1071328Y

法定代表人:潘文敏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望河村崩岗村交界处茶山塘(广东玻纤厂内)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DA001)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10122-1)显示:所测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107mg/m³,参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81081071328Y001R)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2.57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2110122-1)、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四款§3.4.1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8%+2%=2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万元=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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