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人姓名:李阳开
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4
住址:英德市英红镇锦田村委会******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英红镇水头村委潭屋泸下高径进行非法修路。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3〕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