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不罚告〔2023〕1号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万洋众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F5W83H
法定代表人:林开足
住所:英德市东华镇政府办公大楼清远华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楼F353室(仅限办公)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南建设废水处理站。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8812022042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证(编号:清远英德高新区[2022]7号)、《英德(东华)万洋众创城产业集聚区项目工业废水预处理站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3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