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不罚〔2023〕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万洋众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F5W83H
法定代表人:林开足
住所:英德市东华镇政府办公大楼清远华侨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楼F353室(仅限办公)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南建设废水处理站。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88120220422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证(编号:清远英德高新区[2022]7号)、《英德(东华)万洋众创城产业集聚区项目工业废水预处理站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