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3〕3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自然人:张袖锦
身份证号码:441801198209******
住址:英德市连江口镇*******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雇佣张芳灵、陈经锋等人利用货车装载铁罐将废液运输到英德市连江口镇小舍村委鸡坑,并用软管将铁罐内的废液排入连江河(小北江),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3〕E98号)、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2.15裁量标准:“违法情节: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区域类型(废物类型):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整改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金额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