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3〕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自然人:张袖锦
身份证号码:441801198209******
住址:英德市连江口镇******
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连江口镇小舍村委鸡坑排放废液一事依法开展调查。经查明,你雇佣张芳灵、陈经锋等人利用货车装载铁罐将废液运输到英德市连江口镇小舍村委鸡坑,并用软管将铁罐内的废液排入连江河(小北江),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3〕E98号)、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