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晨阳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66563026M
法定代表人:黄上发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红星村桃坑106国道边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建立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台账记录)不能如实反映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维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3〕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二十七款§2.27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是否建立台账:台账不如实记录,裁量权重2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天以上,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排放B类污染物,裁量权重0%”,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20%+0%+20%+0%=5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50%×20万=10万。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