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3〕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东新晶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TMDT5Q
法定代表人:吴利波
住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更古坑英德市凯迪工业区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去向排放场地清洗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TMDT5Q)、《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51TMDT5Q001)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