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东新晶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TMDT5Q
法定代表人:吴利波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更古坑英德市凯迪工业区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去向排放场地清洗水。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TMDT5Q)、《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51TMDT5Q001)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3〕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二十九款§8.2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种类:B类污染物;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