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石太镇邓艺文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12BQ60
经营者:邓艺文
地址:英德市下石太镇高洞村委石猪斗月尾坑口西边山上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肉猪存栏450头,正在将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抽至桉树林进行消纳灌溉。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消纳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排放的消纳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67mg/L,COD(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4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较严标准值(氨氮为80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3]E156号)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