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4〕5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石太镇邓艺文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12BQ60
经营者:邓艺文
地址:英德市下石太镇高洞村委石猪斗月尾坑口西边山上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肉猪存栏450头,正在将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抽至桉树林进行消纳灌溉。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消纳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排放的消纳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67mg/L,COD(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4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较严标准值(氨氮为80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3]E156号)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二款§8.22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养殖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