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不罚〔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昊晟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78382082
法定代表人:冯伟昌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镇水泥专用通道以南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