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2024〕2号处罚-英德市下石太镇邓艺文养殖场
  • 2024-01-19 10:3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清环英罚〔202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镇邓艺文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12BQ60

经营者:邓艺文

住址:英德市镇高洞村委石猪斗月尾坑口西边山上

我局于20231227日对你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调查,202312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肉猪存栏450头,正在将经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抽至桉树林进行消纳灌溉。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消纳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排放的消纳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67mg/LCOD(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4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排放浓度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较严标准值(氨氮为80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3]E156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9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二款§8.22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违法情形: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 4418810020  粤ICP备09167971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公安网备44188102000078号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新行政中心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