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荣业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6W6G71N
经营者:罗锡金
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朗新村
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经营部在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东山采区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部: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