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明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305541XG
法定代表人:何业麟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黄陂工业项目区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十八款§8.38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小写:75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