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荣业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6W6G71N
经营者:罗锡金
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朗新村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对你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经营部在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东山采区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8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经营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十八款§3.18裁量标准,你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且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
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