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经营者:胡亚辉
地址: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村严头地块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加工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新建年产10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厂: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