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2024〕8号告知-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 2024-04-03 11:4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清环英罚告〔20248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经营者:胡亚辉

地址: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村严头地块

2024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查实你厂持有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批复,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新建年产10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款§1.8裁量标准你加工厂的违法行为属于限期内改正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裁量权重6%”,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26%,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6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以罚款人民币:万元(小写:2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加工厂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加工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加工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加工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4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 4418810020  粤ICP备09167971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公安网备44188102000078号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新行政中心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