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桥头镇宝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M59Y9W
经营者:谭国坚
经营场所:英德市桥头镇联群村下杨组方塘矿山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生产经营,部分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排入2个废水暂存池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正在利用2#废水暂存池暗管将部分养殖废水排向旁边的水沟,废水最终流入农灌渠,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4]E18号)、《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英德市桥头镇宝源养殖场年出栏10000头商品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13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