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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号不罚告-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4-24 09:3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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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不罚告〔20242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

法定代表人:陈然光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

我局于2024221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擅自新增生产设备设施,新增生产设备设施未投入生产,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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