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经营者:胡亚辉
地址: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村严头地块
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厂持有环评报告表和环评批复,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新建年产10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加工厂于2024年4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款§1.8裁量标准,你加工厂的违法行为属于限期内改正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2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裁量权重6%”,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26%,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6%)×100万=26万。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小写:260000元)
你加工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