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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号告知-英德市下太镇邓启木养猪场
  • 2024-04-25 15: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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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41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镇邓启木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J1CK7T

经营者:邓启木

经营场所:英德市镇上村新屋组高排

我局于202442日对养猪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建设的异位发酵床贮存有大量养殖粪污,发酵床不发热,属于死床。经调查核实,你养猪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你养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养猪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猪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养猪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养猪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养猪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养猪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养猪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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