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石太镇邝海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22C13C
经营者:邝海棠
经营场所:英德市下石太镇上石太村新屋组新屋组高排东边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肉猪存栏约2300头。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的两座异位发酵床未按要求运行,造成两座发酵床不发热,属于死床。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