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4〕11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石太镇邝海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22C13C
经营者:邝海棠
经营场所:英德市下石太镇上石太村新屋组新屋组高排东边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的两座异位发酵床未按要求运行,造成两座发酵床不发热,属于死床。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养殖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养殖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