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不罚〔202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冠宇矿产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701502758
法定代表人:陈然光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擅自新增生产设备设施,新增生产设备设施未投入生产,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