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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号责改-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2024-05-15 12:0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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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4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1071328Y

法定代表人:潘文敏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望河村崩岗村交界处茶山塘(广东玻纤厂内)

2024412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4]B12)显示,你公司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大于50mg/m³,参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081071328Y001R)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0.67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4]B12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颗粒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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