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下石太镇邝海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22C13C
经营者:邝海棠
经营场所:英德市下石太镇上石太村新屋组新屋组高排东边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案调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的两座异位发酵床未按要求运行,造成两座发酵床不发热,属于死床。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养殖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