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桥头镇宝源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M59Y9W
经营者:谭国坚
经营场所:英德市桥头镇联群村下杨组方塘矿山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养殖场利用2#废水暂存池暗管将部分养殖废水排向旁边的水沟,废水最终流入农灌渠,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4]E18
号)、《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英德市桥头镇宝源养殖场年出栏10000头商品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13号)及现场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款§2.8.1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20%+0%+0%+0%+0%+0%=3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30%×100万=30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