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1071328Y
法定代表人:潘文敏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望河村崩岗村交界处茶山塘(广东玻纤厂内)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4]B12),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大于50mg/m³,参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081071328Y001R)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0.67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4]B12)、英德市广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1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四款§3.4.1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裁量为:“裁量起点1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权重8%;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裁量权重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裁量权重4%”,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10%+8%+2%+4%=24%,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4%×100万元=2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