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详细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
根据你公司自动监控在线数据显示,你公司9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在2024年5月因设备故障导致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自动监控在线数据多次出现超标。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2024年5月份日均浓超标情况统计(截至2024年5月26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