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4〕16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
经营者:张伟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0P6A0J
经营场所:英德市横石水镇联雄村茶元组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6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你养殖场产生废气(臭气)和养殖粪污,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6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经营者张伟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6月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70P6A0J)、注册登记经营者张伟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四:2024年6月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2022年6月3日《租赁合同》。证明你养殖养殖废水的排放去向。
证据五:2024年6月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70P6A0J001Z)。证明你养殖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
证据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节选)。证明你养殖场排污许可属于登记管理类。
证据七:2024年6月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44188100000751)。证明你养殖场有废气、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去向。
证据八:2024年6月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2024年5月20日《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用地情况说明》。证明你养殖场的用地情况。
证据九:2024年6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字〔2024〕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2024年6月21日,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70P6A0J001Z)。证明你养殖场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已作变更。
证据十一:2024年6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横石水镇张伟强养殖场进行复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处罚裁量为:“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养殖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