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
经营者:郭孔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KNYC0B
经营场所:英德市东华镇大船顶村细郭组下岭塘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你养殖场产生废气(臭气)和养殖粪污,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场主)郭孔要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查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30日,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KNYC0B)、注册登记经营者郭孔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四:2024年5月30日,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提供的2022年12月25日《桉树施肥合同》。证明你养殖养殖废水的排放去向。
证据五:2024年5月30日,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XKNYC0B001W)。证明你养殖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
证据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节选)。证明你养殖场排污许可属于登记管理类。
证据七:2024年6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字〔2024〕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八:2024年6月21日,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XKNYC0B001W)。证明你养殖场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已作变更。
证据九:2024年6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东华镇原生态养殖场进行复查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4〕1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处罚裁量为:“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