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扬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
地址:英德市青塘镇106国道旁卢扬堂自建房101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802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你公司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三:卢扬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紫科烘干机系统和干混砂浆单轴高效搅拌系统)的价值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4】092号)。证明你公司干混砂浆项目价值。
证据五:2024年7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图》。证明你公司用地情况。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公司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建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