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英德市青塘镇文彬养殖场
经营者:范东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JE4525
经营场所:英德市青塘镇青南村委会五四组叶屋龙山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养殖场生猪存栏约700头。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年出栏生猪约1050头,按照规定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青塘镇文彬养殖场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养殖情况、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6日,英德市青塘镇文彬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XJE4525)。证明你养殖场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三:范东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年7月16日,英德市青塘镇文彬养殖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4XJE4525002Z)。证明你养殖场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证明你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