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2024〕18号告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 2024-08-23 17:2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清环英罚告〔202418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肖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

住所:英德市东华镇石角村老虎岩石口

我局于2024731日至8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了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下风向监控点2#、厂界下风向监控点3#及厂界下风向监控点4#的臭气浓度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2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20248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20248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林肖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20248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4号)、2019725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51C4JH3E002Q)。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20247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及现场情况

证据20247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20248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基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20无量纲

证据202485日,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4070945)。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

证据20248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41号)和20248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20248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四十八、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3.48裁量标准,公司的处罚裁量为:“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违法情节: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5+7÷2=6(小写: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一展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 4418810020  粤ICP备09167971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公安网备44188102000078号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新行政中心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