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肖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
住所:英德市东华镇石角村老虎岩石口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至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了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下风向监控点2#、厂界下风向监控点3#及厂界下风向监控点4#的臭气浓度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2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C4JH3E)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8月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林肖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4年8月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9〕4号)、2019年7月25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MA51C4JH3E002Q)。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2024年7月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及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4年7月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六:2024年8月13日,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排污基本信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许可浓度限值为20无量纲。
证据七:2024年8月5日,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4070945)。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
证据八:2024年8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4〕1号)和2024年8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知情。
证据九:2024年8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良田肥业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出排污许可浓度限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