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25928880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金南一路2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和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你公司在原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厂房内投资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0]414号),《关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20〕12号)及《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组意见》。证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二: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了企业名称为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变更事项。
证据三: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25928880)。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四:唐成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关于主要负责人任命书》(鸿森化工字【2024】第01号),证明唐振湘为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证据六:唐振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振湘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4年8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广东鸿森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新建甲类车间生产设备报价方案》和电子发票。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8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查明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