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字号名称: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经营者:胡亚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地址: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村严头地块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大湾镇蚊仔洛排放废水一事依法开展调查。经查明,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货车装载废水运输到英德市大湾镇蚊仔洛附近闲置空地倾倒,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19日,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9月19日,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提供的胡亚辉、文敬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经营者、主管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4年9月19日,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提供的委托书。证明经营者胡亚辉委托主管文敬华接受调查。
证据四:2024年9月19日,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提供的《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新建年产10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1〕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书编号:92441881MA55A34331001Y)、关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新建年产10万吨竹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年产6万吨竹纤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公示。证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取得的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五:2024年9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及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4年9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证据七:2024年9月20日,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4]E138号、英环测水[2024]E140号)。证明英德市大湾镇蚊仔洛附近闲置空地倾倒排放的废水属于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证据八:2024年9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厂立即停止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