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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4号责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9-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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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42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


单位名称: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1881052Q

法定代表人:方亨

地 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桥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金南三路11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923日、9249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实验室所产生的洗涤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东华污水厂处理;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经一套活性炭+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经查,公司实验室洗涤废水依托处理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已验收合格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验室的使用;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验室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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