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竣冠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4515916P
法定代表人:胡杰
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涂料及涂料配套基地
2024年9月20日至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生原料木质素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