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4〕2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614707125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华侨工业园一期北侧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和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对电解车间电解槽采取遮盖措施,以减少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电解铜项目电解车间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