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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4〕8号
  • 2024-10-08 08:5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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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48

名称: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经营者姓名:胡亚辉

居民身份证:5129231972*******6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

村岩头地块

本机关(单位)于2024919日对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逃避监管偷排废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利用货车装载废水运输到英德市大湾镇蚊仔洛附近闲置空地倾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八款§2.8.1“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2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3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0%×100万,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你单位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 你单位 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诗茵(19180015696)、陈伟红(19180015021

联系电话:1360292437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光明路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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