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字〔2024〕1号
名称: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
法定代表人:卢扬堂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青塘镇106国道旁卢扬堂自建房101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干混砂浆建设项目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2024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24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据二: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6J2UQ4Q)。证据三:卢扬堂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关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紫科烘干机系统和干混砂浆单轴高效搅拌系统)的价值评估报告书》(穗华价估(清远)【2024】092号)。证据五:2024年7月16日,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用地红线图》。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据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17号)和送达回证。证据八:2024年7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据九:2024年8月5日《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承诺书》。证据十:2024年8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约谈记录表》和约谈时所拍照片。证据十一:《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环境整改情况》。证据十二:《关于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干混砂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的批复》(清环英德审〔2024〕36号)。证据十三:2024年9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鸿沙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