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8号
名称: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5A34331
经营者姓名:胡亚辉
居民身份证:5129231972*******6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大湾镇鸡蓬村委会迳仔了村岩头地块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9月19日
对 英德市大湾镇青坑竹木加工厂逃避监管偷排废水
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实施了利用货车装载废水运输到英德市大湾镇蚊仔洛附近闲置空地倾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第1页,共3页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八款§2.8.1“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权重2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上述裁量权重累加为30%,依照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30%×100万,你单位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本机关(单位)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第2页,共3页
至中国工商银行英德支行(详见
《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10月22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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