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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4〕6号-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4-11-08 17: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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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46

名称: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25928880

法定代表人:唐成忠

住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金南一路2

本机关(单位)于2024819日对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2月,你公司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了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20248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取得审批,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0]414号),《关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202012号)及《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年产3600吨木器涂料、500吨稀释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组意见》。证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已办理的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二: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英德市企鳄涂料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了企业名称为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变更事项。

证据三: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25928880)。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四:唐成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关于主要负责人任命书》(鸿森化工字【2024】第01号),证明唐振湘为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证据六:唐振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振湘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48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广东鸿森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新建甲类车间生产设备报价方案》和电子发票。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的事实。

证据九:20248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

证据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2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十一:20249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约谈记录表》和约谈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运用了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20249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所拍照片。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停止了建设。

证据十三:《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整改情况》。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证据十四:《关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审〔202424号)。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650吨粘合剂、油墨、涂料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证据十五:202410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广东鸿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在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金鹏19180015856)、龙帮新(19180015413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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