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不罚告〔2024〕10号
名称: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1881052Q
法定代表人:方亨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桥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金南三路11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公司实验室需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实验室所产生的洗涤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东华污水厂处理,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经一套活性炭+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你公司实验室洗涤废水依托处理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已验收合格,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
2024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并于9月29日送达签收。经复查,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4年9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苏文博、李卓斌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存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苏文博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存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通过验收,实验室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1881052Q)。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五:方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亨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4年9月23日《授权委托书》。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文博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调查。
证据七:《任命书》。证明苏文博为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证据八:《任命通知》。证明苏文博为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据九:苏文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苏文博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任命书》。证明李卓斌为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部和色浆部主管。
证据十一:李卓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卓斌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清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80012100123861号)。证明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十三:关于《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T不饱和聚酯树脂、10000T固化剂及1000T颜料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3】317号)、《关于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20】59号)、《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T不饱和聚酯树脂、10000T固化剂及1000T颜料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意见》及《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十四:《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相关信息。
证据十五:《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T不饱和聚酯树脂、10000T固化剂及1000T颜料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和《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中的实验室有关内容。
证据十六:清远市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一期)环保验收有关情况。
证据十七: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树脂样品检查记录表(实验室)等材料。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已投入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
证据十八:《关于我司实验室存在未验先投的问题整改报告》和《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积极整改。
证据十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4〕2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并已送达签收。
证据二十:2024年9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已停止使用。
证据二十一:2024年10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约谈记录表》和约谈时所拍照片。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用了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证据二十二:2024年11月4日《隐患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证据二十三:《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证据二十四:2024年11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落实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广东美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观察期内完成了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金鹏(19180015856)、龙帮新(19180015413)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