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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7号-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
  • 2024-12-04 16:3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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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7

名称: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614707125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

地址:英德市东华镇华侨工业园一期北侧

我局于2024913日对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从事铜冶炼生产加工,建有1个精炼车间、2个电解车间及1个电解液净化车间,属于有色金属企业,你公司实施了未按要求对电解车间电解槽采取遮盖措施,以减少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9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电解车间存在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9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安环管理员林国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电解车间未采取遮盖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9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厂长赵彰军进行调查询问制作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实施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酸雾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614707125)。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五:杨永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身份信息。

证据六:林国梁、赵彰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员工林国梁、赵彰军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4912日《委托书》。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委托林国梁代表公司接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

证据八:2024913日《证明》。证明赵彰军担任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厂长一职。

证据八:《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电解铜项目电解车间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环评要求对电解车间的电解槽采取遮盖措施。

证据九:《关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电解铜项目电解车间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457号)、《关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电解铜项目电解车间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452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6614707125001P)。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十: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基本信息。

证据十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隆盛金属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4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十八、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3.18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小写:3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怡根(19180015827)、张金鹏(19180015856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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