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英德罚立罚字〔2024〕11号
名称: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506317X7
法定代表人:渠东风
地址:英德市英城观音山大道江湾村口对面
我局分别于2024年10月9日、10日及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矿物油)和废活性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0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废机油(废矿物油)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问题。
证据二:2024年10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嘉伟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废机油(废矿物油)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废活性炭管理台帐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7506317X7)。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五:渠东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东风身份信息。
证据六:2024年10月9日《委托书》。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刘嘉伟代表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调查工作。
证据七:刘嘉伟、邹文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嘉伟、邹文静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关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4〕7号)、《关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4〕19号)、《关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7〕31号)、《关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4S店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英环验〔2017〕83号)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8107506317X7001X)。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九:《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时段: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废机油(废矿物油)管理台帐信息。
证据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GL202344188100001076903830、GL202444188100001076903830)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完成了备案工作。
证据十一:《产废月度申报-按详细种类》(统计时段: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网上申报平台)申报的废机油(废矿物油)相关信息。
证据十二:《危险废物回收合同》(编号
:ZDSY-WL230205、ZDSY240219)、《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编号:24GDQYZJ0025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编号:202303HHHT0138-CJ032)。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回收)合同。
证据十三:广东省固体废物云申报系统(企业端)危险废物台帐界面截图。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废物电子台帐。
证据十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证明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要求。
证据十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银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英德罚立罚告〔2024〕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4.2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涉及量:1吨以下;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小写: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怡根(19180015827)、张金鹏(19180015856)
联系电话:13828591400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