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英德罚立听告〔2024〕19号
名称: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
经营者:付亚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PT0M5B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浛洸镇白米庄村委会黄泥塘组走贼窝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养殖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导致沼气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溢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未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置沼气池内的养殖废弃物,导致养殖废弃物发生溢出,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线索移送书》。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英德市浛洸镇人民政府的线报。
证据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PT0M5B)。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主体适格。
证据三:付亚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经营者付亚威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441800500007334C001W)。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3年10月14日《猪场租赁合同》。证明付亚威将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出租给莫亚双,莫亚双是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的现养殖户。
证据六:莫亚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现养殖户莫亚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4年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检查时现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废弃物,导致养殖废弃物溢出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经营者付亚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付亚威是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经营者。
证据九:2024年11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现养殖户莫亚双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未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置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导致沼气池发生养殖废弃物溢出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一:2024年12月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经营者付亚威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出租给莫亚双的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未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置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导致沼气池发生养殖废弃物溢出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2024年12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英德市浛洸镇付亚威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养殖场已按要求落实了整改工作。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养殖场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养殖场如果要求听证,可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
联系人
:李诗茵(19180015696)、陈伟红(19180015021)
联系电话:0763-3166306
单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北社区光明路4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